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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预约的效力如何 仓单质押的一般流程

123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9日 东莞黄江律师  Tags: 买卖预约的效力如何,仓单质押的一般流程

 钟春标主任律师,东莞黄江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买卖预约的效力如何

  核心内容:买卖预约的效力如何买卖预约双方均享有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若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可以追究违约方之违约,有定金收受的预约合同发生违约,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买卖预约的效力

  买卖预约双方均享有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而不得径依预约合同所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

  但须注意,此与日本民法上的买卖预约不同。按照日本的判例,如果预约义务人对于预约完结权人完成买卖的意思表示没有回应,预约完结权人可向法院请求履行正式的买卖合同,如仅请求预约义务人承诺订立买卖合同,将被认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而不予受理。

  买卖预约双方所享有的此种权利,称为;预约权;,性质上属于债权,仅在预约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买卖预约之出卖人将预约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预约买受人不得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但须注意,日本民法买卖预约上的权利,称为;预约完结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效力是:因预约完结权人行使权利的单方意思,即在预约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契约关系。此预约完结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可以成为扣押的对象,经办理假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但对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

  本条解释未赋予预约权利人请求强制预约义务人履行订立本约之权,是因为: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是否订立合同有完全的自由,不受他人和组织的强制。如法院强制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将剥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与合同自由原则相悖。因此,强制订立本约,属于合同法第110条第项所谓;法律上不能履行;。

  但须注意,我国台湾地区裁判实务的做法与此不同:预约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权利人得诉请履行,法院应命债务人为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不为意思表示者,视同自判决确定时已为意思表示。本约成立后,债权人即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基于诉讼经济原理,债权人得合并请求订立本约及履行本约。

仓单质押的一般流程

  仓单质押的一般流程怎么走仓单是将货物受存入库以后向存货人开具的说明存货情况的存单,仓单是一种公认的;有价证券;。那么仓单质押是企业与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手段之一,下面由编辑在本文整理仓单质押的相关内容。

  仓单质押行为合法吗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仓单可以质押,所以仓单质押是合法的。以仓单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将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仓单质押作为担保贷款的一种类型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只要金融机构和企业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具体载明有关仓单质押方面的条款,并明确相互的和任务,此合同已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仓单质押的一般流程

  首先货主与金融机构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帐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金融机构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后开立专用仓单;货主当场对专用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交付金融机构提出仓单质押贷款申请。

  金融机构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仓单质押合同,按照仓单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金融机构开立的监管帐户。

  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帐户,金融机构按约定根据到帐金额开具分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自行支配。

  仓单质押的法律风险

  1、客户资信风险

  在选择客户时一定要谨慎,要重点考察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的最直接指标是主营业务的增长率,因此选择客户的主营业务增长率要大于零,最好大于该行业的平均增长率。再者,还要考察客户的资产负债率,一般而言,资产负债率控制在30%左右是企业财务状况稳健的表现,但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提高,这无疑增大了企业的破产风险,因此选择客户的资产负债率应小于50%。

  除经济实力外,良好的信用是企业履约的必备条件。评估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主要依据担保对象的历史履约情况和履约意愿来判断,具体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应调查客户偿还债务的历史情况,其次,分析客户在以往的履约中所表现的履约能力;最后,应调查客户履约是处于自愿,还是被采取法律诉讼或其他行动的结果。凡有不良信用纪录的,应杜绝与其合作。

  2、质押商品的种类要有一定的限制

  要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涨跌幅度不大,质量稳定的品种,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大豆等,同时还要考察货物来源的合法性,对于走私货物和违禁物品要及时举报。

  3、要加强对仓单的管理

  虽然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仓单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货物保险情况、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但目前我国使用的仓单还是由各家仓库自己设计的,形式很不统一,因此要对仓单进行科学的管理,使用固定的格式,按制定方式印刷;同时派专人对仓单进行管理,严防操作失误和内部人员作案,保证擦仓单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有效性。

  4、对质押货物的监督管理

  仓储企业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一般要与金融机构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对质押货物的保管负责,丢失或损坏由仓库承担。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履行对金融机构的承诺,仓储企业要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保证仓单与货物货单一致,手续完备,货物完好无损。

  5、提单风险

  对于同一仓单项下的货物在不同时间提取的情况,要依据货主和金融机构共同签署的;专用仓单分提单;释放,同时按照仓单编号、日期、金额等要素登记明细台帐,每释放一笔,就要在相应仓单下作销账纪录,直至销售完成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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