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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函模板 保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能否予以支持

123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0日 东莞黄江律师  Tags: 个人委托函模板,保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能否予以支持

 钟春标主任律师,东莞黄江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个人委托函模板

  如果当事人不方便出面办理或者时间限制等问题不能亲自办理某些事项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果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要签订委托合同的,那么

个人委托函模板

是怎么写的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个人委托函模板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年龄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年龄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


  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下列事项: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代理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二、签订委托合同有何注意事项

  委托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委托事务,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是受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委托事务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没有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能将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据为己有。


  2、委托合同之期限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受托人应按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损失。


  3、受托人损害赔偿

  委托合同若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委托合同若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委托合同之报酬

  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应在合同中对于报酬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


  明确约定报酬支付时间,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给受托人。同时,委托人还应支付给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垫付的相关必要费用。


  明确约定委托事务因受托人的过失而未能完成,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是就已经完成的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


  5、其他事项

  在订立合同,建议根据实际具体委托事项对违约、争议解决的方式、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作为承租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有密切的联系,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就代理关系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多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


  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效力涉及这三方面的当事人,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或消灭则对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委托合同则与此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即使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也只是为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提供了法律前提,但其本身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委托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不是的,委托合同可以是任何形式的,这点和要式合同是不一样的。并且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的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个人委托函模板的相关内容。综上,个人委托函要写清楚委托事项、委托任何被委托人的相关身份信息、授权委托的具体范围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保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能否予以支持

  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能否予以支持根据《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而支付的费用并非约定赔偿金,而是属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原则上为赔偿性违约金,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为原则。




  张某做农产品生意,为扩大经营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年,用途为种植农作物,结息日为季末月的15日,付息日为结息日的次日,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则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复利。


  该银行与张某的担保人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李某用其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直接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张某在第一年能够按期支付利息,但后面一年因为生意惨淡,无法支付利息。为此,银行将抵押物依法予以拍卖,但各方对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成那律师费存在不同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与担保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因此,银行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损失理应由担保人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虽合法有效,但其中律师费属于无效条款,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在主合同中没有约定,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显然超出了主债权,李某不应该承担律师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律师费系在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并非由借贷主合同约定。根据《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


  因此,约定保证的范围不得超出主债务的数额,否则超出部分无效。本案中的主债务实际上就是张某尚未归还银行的本息,并未约定银行聘请的律师费,而李某与银行约定的保证范围却包括了律师费,已超出了主债务范围。故该约定无效,李某不应承担律师费。


  第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这里的律师费是合理的律师费用。


  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当事人诉讼主义,是否聘请律师进行民事诉讼,由当事人决定。因此,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案件,一般情况下律师费并非诉讼必须发生的费用,也并非因诉讼而造成的必然损失。本案事实理由清楚,律师费代理费并不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三,根据《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而支付的费用并非约定赔偿金,而是属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原则上为赔偿性违约金,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为原则。本案的借款合同,在借款人违约之后,出借人按借期内的利率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已可以基本弥补出借人因借款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若出借人同时主张罚息,因罚息本身即属于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无论从弥补性还是惩罚性考虑,已足以保护出借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出借人再主张要求借款人承担一笔违约金,显然会使违约金的总额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额。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在借款人主张不承担该项费用的情况下,对该项费用应不予支持。


  综上,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用属于无效条款,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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