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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HR故意漏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123发布时间:2022年1月7日 东莞黄江律师  Tags: 销售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HR故意漏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钟春标主任律师,东莞黄江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销售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现在很多产品的销售都是由地方进行销售代理的,为了规定双方的义务与权利都是签订相关的销售代理合同。由于其中涉及到很大的经济利益,所以有非常多的注意事项。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销售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销售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主要是关于调价补差、窜货、冲货、协销、返利、等等问题。


  1、压仓促销法:是指产品的消费旺季将至,批零商对销量预期值较高时,企业以更低的价格和其它优惠要求批零商大批吃进,积压仓库。


  2、销量返利:批零商拿货达到累计量时,企业返还一笔现金。属于一种变相降价。


  3、合作返利:代理商坚持销售满一年时,企业给予累计货款3‰的回款奖励,半途而废者没有。


  4、窜货:代理商不按区域销售,造成自己的产品和自己的产品打架。银行结算。


  现金支付。


  具体操作细节依照甲乙双方拟定的订购合同。


  七、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章 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及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三、销售代理与经销的区别

  从法律上来讲,销售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的关系。销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替委托人销售商品,其所有权不属于代理商,因此销售收入归委托人所有。而代理商只领取佣金。


  而经销商与厂家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来看是买断关系,经销商的收入不是佣金,而是商品销售价格减去购入价格后的销售收入。


  因此,销售代理与经销从理论上来讲有如下三点区别:


  经销的双方是买卖关系,销售代理的双方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


  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而销售代理商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销售,签订销售合同;


  经销商的收入是买卖差价收入,而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销售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这些注意事项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毕竟这是与自身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HR故意漏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HR故意漏签劳动合同怎么办《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自次月起向劳动者每月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期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小杨是东莞市某餐饮企业新聘请的总经理助理,日常工作除了辅助总经理处理公司上下的管理事务外,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也受他的监督和指导。入职不久,小杨为了提高自己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的业务能力,参加了一场有关劳动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培训。


  培训结束小杨收获颇丰,回到公司便开始依照在培训课程中学到的管理流程和方法,梳理公司的劳动合同情况,却突然发现人事专员自己的合同居然没有签订,小杨马上意识到未签合同人事专员早晚会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甚至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无疑是公司的一枚不定时炸弹。


  如果他现在去找人事专员补签合同,又担心人事专员拒绝签订,而且距离人事专员入职已经将近一年的时间,一旦该员工现在采取司法救济,公司将要面临很大一笔补偿,但如果维持现状又怕超过一年之后后果更加严重。小杨陷入了两难境地,面对人事管理人员故意漏签本人合同的情形,小杨该怎么办如何又能防范这种情况


  提示: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越长、耗费的成本越高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自次月起向劳动者每月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期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该法还规定,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支付双倍工资外,还将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只有与劳动者补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种选择。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放任为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不采取措施的,到员工的服务期限届满一年时,公司将不得不认可其与员工之间已经事实形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操作:


  将;签订劳动合同;也确定为岗位职责


  如果餐饮公司在人力资源部的人员配置上并未对具体职责进行划分,或只有该人事专员一人负责全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那么签订和管理劳动合同都必然属于人事专员的本职工作,连自己的劳动合同都没有签订,可证明其存在严重失职的行为,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时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即使是员工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只需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可以节省了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


  作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可小觑的劳动合同管理环节,仅仅设置专员一级管理制稍显单薄和冒险,还应对该层管理人员设置明确的岗位职责、合同管理流程和监督机制,及时对合同信息进行统计、定期核对、实时更新。如果人力资源部内部职能划分较为细致的,还可使各个模块的职位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人力资源工作公正、准确,减少阵营内部的遗漏和疏失。其次,除了人为监控外,还可通过适当的技术手段加以辅助,例如OA系统中设置包含在第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入职流程,当缺少流程中任何一步时,员工的入职手续都不能完成。


  总之,劳动合同管理并非如想象中仅仅几张纸的工作,其贯穿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全部过程,需要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甚至企业高级别管理层的足够重视,避免在最单纯环节产生最棘手的风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支付双倍工资外,还将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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