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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工伤,该给多少补偿才合适?

123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8日 东莞黄江律师  
    一场体育活动中,女辅导员被篮球击中了头,诊断为颅内出血,手术耗费达5万余元。昨日获悉,事发一年后,这名辅导员申请工伤认定获得支持,校方支付赔偿6万余元。
    2006年7月16日,女青年汪某应武汉某高校聘请,到该校东湖校区担任辅导员。前年12月11日下午,汪某参加校方组织的体育活动,头被球场上飞来的篮球砸中,当晚她在宿舍内昏倒。经送医诊断,是颅内出血,在医院内两次动手术,花费医疗费5.2万余元。
    去年2月,校方停发了汪的工资,而汪的后期治疗仍需钱用。她于今年4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请求按工伤待遇作出认定。洪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委托法医鉴定显示,汪某为9级伤残。
    仲裁委认为,汪某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被篮球误伤,虽已超过工伤认定的期限,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仲裁委裁决,校方应为汪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书,支付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期工资等共计6万余元,并补缴去年1月至今年7月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超过期限申请也能认定工伤
    昨日,湖北弘正法律事务所维权部主任何大明称,职工在受到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是法定权利,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并非意味着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何介绍,工伤待遇的发放有两种形式:一种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大部分的工伤待遇款项,余款再由单位支付;另一种由单位直接发放。前者由单位向工伤保险机构参投了工伤保险,后者因单位未参投,则由单位为工伤职工“买单”。也就是说,只有享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才应以法定行政程序先认定工伤。
   此案中的校方并未为汪某参投工伤保险,职工汪某是否属工伤,可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依相关条例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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