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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判决飞行员赔偿航空公司204万元

123发布时间:2020年7月26日 东莞黄江律师  

  某某航空公司汕头公司飞行机长程某以回老家照看家人为由提出辞职,结果被公司索赔600余万元。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这起劳动争议案终审宣判,维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机长程某给付南航汕头公司培训费、违约金合计204万元。

  程某从1996年开始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南航西澳飞行学院进行飞行训练。2000年进入南航汕头公司工作后,先后在南航珠海飞行训练中心和珠海翔翼航空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训练,2007年任机长。2007年3月,程某以需要回原籍照看家人为由提出辞去机长职务,并于当年4月11日开始不再飞行。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程某应支付培训费、违约金236万余元。程某随后起诉到龙湖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南航汕头公司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南航汕头公司也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要求程某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共计600余万元。

  航空公司认为,通常培养一名机长需要花费数百万元。而程某刚任机长,正值飞行的黄金时期,他的离职将给航空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程某则认为,南航汕头公司强令其加班加点超时劳动,侵害了其健康权,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其要求解除合同是行使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违约。而且南航汕头公司所列出的大部分赔偿项目,或者是属于虚构项目费用,或者是恣意夸大,或者是重复计算,甚至将民航企业自身的法定义务及经营成本计入对劳动者的培训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已提前30天告知了南航汕头公司,辞职报告也明确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予以解除。飞行员具有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和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程某经招收录用进入南航汕头公司后经历了多次培训,技术标准提升为机长,在此过程中南航汕头公司付出了培训费用,程某在解除与南航汕头公司的劳动合同时应当给予补偿。对于培训费用,应参照《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南航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公布,对属下各公司及所属员工具有约束力。程某应根据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法院作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程某支付南航汕头公司培训费161万元和违约金43万元,南航汕头公司为程某办理人事档案关系转移手续,将飞行执照、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交中南地区航空管理局暂存保管的判决。

  作者简介: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律师执业十五年,办案经验丰富。在多所大学任教,理论知识扎实。曾任北京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国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和处理企业合同纠纷。北京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现在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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