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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侵害赠与人,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123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8日 东莞黄江律师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在赠与纠纷案件中,大部分赠与行为多发生在较为亲近的亲属之间,一旦因赠与合同产生纠纷,不论对于赠与方还是受赠方,都意味着XX种程度的伤害。对此,大律师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部分赠与合同即因为种种法律情形而导致无效的相关内容。

严重侵害赠与人,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的几种情形,其中,情形一即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该侵害行为不仅包括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身体层面上的伤害,而且包括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精神层面上的伤害。

从另一方面要求,在订立赠与合同时,赠与方与受赠方都应对于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以确保赠与的实现并避免后续所可能发生的纠纷。

案情简介:

王XX与徐XX2004年6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徐XX生一女王甲。2010年12月,王XX与徐XX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王甲一直由王XX抚养。王XX婚前曾购买房屋一套,2007年,王XX因考虑徐XX怀孕辛苦,故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无偿赠与徐XX,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王XX与徐XX离婚后,随着王甲的长大,王XX的亲属多次对王甲是否为王XX之女表示质疑,2012年7月,王XX带王甲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王甲并非王XX之女。王XX遂对徐XX提起诉讼,表示因徐XX隐瞒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与他人怀孕后又声称怀有王XX的子女,骗取王XX的信任,导致王XX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将个人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赠予徐XX的行为,因此请求撤销对徐XX的赠与。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王XX将自己名下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赠与徐XX,并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这种赠与行为所附的忠实义务毋庸置疑。婚姻存续期间,徐XX所生女孩经鉴定排除了王XX是其生物学父亲,并且徐XX认可该女孩确非王XX亲生,徐XX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且在精神上严重侵害赠与人王XX,因此王XX要求撤销将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赠与徐XX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该案中,徐XX不仅在与王XX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而且隐瞒其所孕育的子女非王XX子女的事实,并在与王XX离婚后由王XX抚养该子女,其行为对王XX造成精神上极大的伤害,虽王XX对于徐XX的房屋赠与已经产权登记变更而实现了财产权利的转移,但王XX依然可以依法撤销其对徐XX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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